协会成立于1987年,1993年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,是由广西农村卫生工作者、关心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人士和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区性、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、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协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领导,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政策;服务于广西农村卫生工作者、农村医疗卫生单位、农村居民和全体会员,推动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,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作贡献。
协会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宣传国家、广西卫生法律、法规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、政策,贯彻落实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,推动实施“健康中国”战略,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,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。
(二)团结社会力量、动员社会资源,支持县域医疗卫生发展。
(三)促进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、敬业精神和遵纪守法意识。发挥桥梁作用,维护农村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反映他们的合理诉求,推动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、生活条件和执业环境。
(四)推动深化县域卫生改革发展,推广实施“分级诊疗制度,优化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卫生管理模式”。
(五)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人力队伍建设,优化农村卫生人力队伍结构。开展县域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培训。
(六)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学习交流平台建设。发挥协会智库作用,并组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技术、卫生管理研究和学术交流。
(七)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,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应用。
(八)维护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改善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。
(九)按照有关规定,经批准,表彰和奖励协会会员中的先进单位、先进个人。
(十)坚持预防为主,推动爱国卫生运动,开展健康教育,促进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的提高。
(十一)促进中医药传承、创新、发展,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。
(十二)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要求,组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技术评估;支持农村医疗卫生适宜技术(适宜设备、适宜药物)的研究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。
(十三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协助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业规范、行为准则、服务标准、技术指南和管理制度及实施。助力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运行机制。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要求,组织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工作。
(十四)根据国家有关政策,兴办或管理经济、技术实体,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。
(十五)协同地方各级农村(基层)卫生协会,以及全国性、全区性的行业、专业、学术团体开展农村卫生相关的活动、项目。
(十六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慈善活动的有关规定,组织促进慈善公益活动在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慈善公益活动。
(十七)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。
(十八)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